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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户有关规定须知

一、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规定:
    1、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房屋出租户,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2、房屋出租人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3、房屋出租人对出租的房屋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4、房屋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出租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被委托人应当承当2、3、4款规定的责任。
    6、留住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业主,不按规定申报办理暂住证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补办的,每瞒报一人处五十元罚款。
    二、出租户治安管理要求:
    1、出租户应与派出所每年签定一次《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保证书》,保证书一式两份。
    2、出租户应配有派出所统一编号的《暂住人口登记循环簿》一式两份,便于交换核对和检查记载。
    3 、出租户须提供房产证明和房东身份证复印件,交由派出所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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