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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2、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婚生婴儿,随父亲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母亲户口在市、县(市)外,需提供母亲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3、父母户口迁往本市前出生的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父母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4、父母办理结婚登记前出生的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结婚证》、《户口簿》、父母申请报告,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5、国外出生的婴儿回国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证》(译为中文本)、《中国护照》、《结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6、非婚生儿随母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生母书面申请报告、社区(责任区)民警调查情况、《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局户政科科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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