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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1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省、市2004年“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精神,西园村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西园村土地征用补偿方案”(试行)。原方案经过一年零捌个月的试行,一些村民代表和村民对方案的完善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为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西园村两委于2006年6月23日在村委会召开就完善西园村土地征用补偿方案修正的村务听证会,7月11日第二季度村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了新的《西园村征地补偿方案》。经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予以公布实施。 一、人均土地面积和补偿价格及兑现办法。 1、人均土地面积按1982年第一次土地承包时人均四分地计算。但由于国家征地、集体用地和个人建房等因素,1999年第二次土地承包时人均只有三分地,其余的一分地已转为固定资产。根据有关规定,固定资产不能分割,因此征地补偿费的人均面积只能按三分计算。 2、每亩补偿价格按人民币陆万元。 3、由于土地征用时,任何一个单位都不可能把西园村的土地一次性征用完毕,因此在实施征地补偿款兑现时,按照实际征用面积除以人均三分地来计算可以兑现的人数。当要求兑现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申请人在可以兑现人数范围内,所有申请人可以全部予以兑现。若出现申请人多于可以兑现的实际人数时,采用全体申请人按照年龄标准从高龄到低龄的顺序认定可以兑现的对象。 4、已领取退休金或已办理社会劳动养老保险的村民,不再领取征地补偿款。 5、为防止村民申请领取土地补偿金把即将退休的老年人留在村委会享受福利待遇,而把年青人补偿款领回,因此应实行按户申请,视征地面积按人分期付款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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