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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是特殊的、最基本的、不可替代的农业生产资料,是农业科技成果的物质载体,是决定农产品产量和品质的根本内因。 种子是特殊的、最基本的、不可替代的农业生产资料,是农业科技成果的物质载体,是决定农产品产量和品质的根本内因。为避免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发生,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青岛市种子站副站长管明利提请农民朋友在购买种子时要慎重选择,并注意以下六个方面的事项:
一是要慎重选择经营者。购种子时一定要到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或种子代销证)、营业执照的固定经营单位购买,一旦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能够有一定的赔偿能力。不要到集市小摊和流动商贩中购种子。
二是《种子经营许可证》上注有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申请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有效区域、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等项目,要注意查验。
三是应购买经过加工、包装的种子(不能包装的种子除外),尽量不买散装种子。购买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要注意查看清楚,防止购买假冒产品。
四是要科学地选择品种,任何优良品种都有一定的地区适应性,要根据当地的土壤和气候特点,结合自己的种植经验,选择适宜的品种。对不熟悉的新品种,要到农技推广部门咨询后再作决定。
五是购种时要向销售种子的单位或个人索要发票,并妥善保管至作物收获后,发现质量问题后及时向种子管理部门投诉,以免贻误时机。
六是已购买的种子要放置在低温、干燥处存放。若水分过高,要及时晾晒,以免降低发芽率。农民朋友如果购买种子后出现了质量问题,并因此遭受了损失,可要求出售种子的经营者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根据《种子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解决:
一是与种子经营者协商。要求种子经营者予以赔偿,如果双方能够协商解决,这是既省事又省时的最好解决方法;二是请求有关部门调解。可以到当地农业主管部门,要求种子管理部门出面调解。对于一般损失额较小的质量纠纷,这种解决办法最有效;三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种方法适应于双方事前书面约定,如果双方事前没有书面约定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四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之前应该先到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申请办理鉴定手续,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鉴定,凭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到人民法院起诉。无论采取何种解决办法,都要求注意保全证据,弄清原因。因此,农民朋友在购买种子时要注意向种子经营者索取凭证,并妥善保管好凭证和种子包装袋至作物收获后。如果需要现场鉴定时,还要保护好现场。同时,在保全证据的前提下,应该积极采取补种、加强田间管理等补救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200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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